可以抵扣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务发票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1993] No. 197 号,以下简称《通知》)第四条规定,特殊国有债券、汇票、支票、转让证券、海运提单等票据以及经法院认可的逾期利息专项票据,可以作为支付和抵扣发票。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企业在财务会计上无误,且逾期利息专项票据计入可抵扣发票未超过实际发生的逾期利息,则可以纳入税金计算。
未必一定抵扣
但是,《通知》第五条还规定,“企业取得《通知》第四条所列票据作为支付和抵扣发票时,应当持有该票据的销售单位签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销售税务发票以及国税部门认可的税务登记证明,方可作为支付和抵扣发票。”
也就是说,企业如果只有逾期利息专项票据,而没有销售单位签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销售税务发票,或者没有国税部门认可的税务登记证明,则不能将逾期利息专项票据计入可抵扣发票。因此,在具体操作中要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可以抵扣。
所得税方面可以抵扣
在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利息的支出可以在当期收入中扣除。因此,企业支付逾期利息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即可以抵扣所得税。
但是存在区别
但是逾期利息专项票据可以作为支付和抵扣发票,和在所得税方面可以抵扣所得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发票抵扣方面,主要涉及增值税的抵扣;在所得税方面,主要涉及所得税的计算。
法律角度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90 号),企业汇算清缴时如果符合抵扣条件,则可以将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减除费用时全部扣除。
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如果企业取得逾期利息专项票据加上增值税专用发票或销售税务发票以及国税部门认可的税务登记证明,且符合抵扣条件,则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将未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全部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