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了借期内利息未约定逾期利息 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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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A公司与某B公司之间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在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判决。本案的争议点在于,该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期内的利息,但未约定逾期利息的具体数额。在借款期限届满后,B公司未按时归还借款,A公司请求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并追偿本金,并在起诉书中提出了逾期利息额为每日千分之三的诉讼请求。本次二审判决的重点在于如何确定逾期利息的数额。

首先,法院对合同条款进行判断。合同约定了借款期内的利息,证明双方对于利息的约定是明确而有效的。而对于逾期利息的具体数额未进行约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法院应当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确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

其次,法院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利息法》的规定:借款人逾期不还款,应当按照约定的逾期利率支付逾期利息。如果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过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的调整。同时,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逾期利率没有具体的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利息法》中规定的最低逾期利率进行计算。

最后,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决B公司应支付A公司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为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照国家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千分之五计算。本案中,虽然起诉书中所提出的逾期利息额为每日千分之三,但是考虑到逾期时间较长,逾期利率亦应适当提高,以弥补A公司的经济损失。

本案的判决对于未约定逾期利息具体数额的借款合同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也强调了合同约定的重要性,提醒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谨慎而明确地约定利息、逾期利率等相关条款,以避免日后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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