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逾期付款利息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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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对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和确认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合同法解释二规定了逾期利率的计算方式。根据该解释,债务人逾期支付债务的,应当按照借款利率的百分之五加收逾期利息。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利率,则应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逾期利息。如果其逾期时间超过了两年,则应按照本息和的百分之十加收逾期利息。

其次,合同法解释二还规定了逾期利息的确认方式。在缺乏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借贷关系的存在可以通过证据证明,例如借款收据、转账凭证等。根据合同法解释二,借贷双方认为应当加收逾期利息的,应当以此为准;如果没有明确说明,则视为并未约定加收逾期利息。

此外,合同法解释二还规定了逾期利息的期间、计算和清偿方式等相关问题。逾期利息的计算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履行到实际履行之日止,计算方式可以采用按天计算或按月计算。逾期利息的清偿应当优先于本金的清偿,并且应当在付清本金的同时一并偿付。

需要注意的是,逾期利息只是一种违约金的形式,不是损失赔偿金,因此债权人并不需要证明自己实际受到了什么样的损失。

总之,合同法解释二对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和确认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为逾期付款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司法机关应当在具体案件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以及当事人实际行为和意思表示等,综合认定逾期利息的计算和确认。同时,借贷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妥善规定逾期付款利息相关条款,以免在实际交易中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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