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最高院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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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最高院的批复

在商业交易中,逾期付款是一种常见的问题。为了防止买家不按时付款而导致卖家损失,商业承揽合同通常都会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然而,当合同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根据《规定》的规定,如果商业承揽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则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借款人逾期不还款的,应当按照借款利率加收逾期利息。因此,如果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则应按照借款利率加收逾期利息。

其次,如果商业承揽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但借款人与出借人已经签订了其他借款合同并约定了逾期付款的利息,那么就应当按照其他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进行计算。

最后,如果商业承揽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但出借人已经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函并在催收函中约定了逾期付款的利息,则应当按照催收函中约定的利息进行计算。这是因为,催收函在法律上是一种确定逾期付款利息的有效形式。

在此提醒广大商业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前一定要明确的约定逾期付款的利息。如果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则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提供了明确的计算方法。因此,双方应当根据《规定》进行合同的履行,避免因逾期付款而引发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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