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协商分期不同意拘留> 是不可取的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消费贷款逐渐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然而,消费贷款的还款问题一直是广大民众所关注的焦点。在此背景下,针对不良信贷的行为,有些银行或消费信贷公司实施 "强制执行协商分期不同意拘留" 的做法。对此,我认为这种措施是不可取的。
首先,这种做法侵犯了个人的自由权。如果实施 "强制执行协商分期不同意拘留" 的做法,消费者不得不屈服于银行或消费贷款公司的意愿,被迫签署协议,以便避免拘留。这不仅是对消费者人身自由的限制,也是对其意志的侵犯。合法合理的征信体系是商业社会中应有的,但不可以阻碍人们自由选择购买力所能购买得起的商品和服务的权利。
其次,这种做法会滋生不良的商业习惯。强制执行有违合同精神,破坏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公平和诚信原则。如果某些人处于无法偿还贷款的困境,银行或消费贷款公司应该主动与其商议分期付款或还款协议,而不是采用强制手段去追债。这样做既不符合金融界的职业道德,也不符合商业秩序。最关键的是,这种做法的推广也会导致一些不良的商业习惯蔓延。当贷款人的资金链问题很严重,采取强制手段时,很容易引起其他借款人的关注,导致他们也不敢去借款,从而影响到金融系统的顺畅运行。
最后,这种做法也缺乏必要的法律基础。银行或消费贷款公司在采用强制措施时,必须要考虑到相关的法律规定。当借款人违背了合同约定时,银行或消费贷款公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追收借款,但不可以采用强制拘留等手段去威胁借款人。因此,强制执行协商分期不同意拘留的做法也存在法律风险。
总之,银行或消费贷款公司在追收贷款时,应该遵循市场原则和合同精神,合法合规地进行催收。而采取所谓的 "强制执行协商分期不同意拘留" 的措施,不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合同权益,也无法长期解决问题。因此,必须坚决反对此类做法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