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全文(2021最新)险
工伤保险是指用于保障企业职工遭受工伤、职业病等意外事件而导致的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伤亡补助等风险的一种保障措施。为了更好地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本文将介绍该条例的全文,包括最新的修改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在国民经济和其他社会事业中从事劳动的个人合法权益,防止因工必坠和职业病等事故的发生,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工伤保险制度。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用人单位、受雇的劳动者和其他与工伤保险有关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条 工伤保险经费由机关、团体、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统一征收、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促进安全生产形势逐步好转。
第二章 工伤保险的实行
第五条 工伤保险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时生效。
第六条 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履行统筹管理职责。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分为省级、市级、县级三级。
第八条 中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纲要和工伤保险经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章 工伤范围和待遇
第九条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死亡补助金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
第十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在下列情况下,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给付工伤医疗费:
(一)在用人单位上班时间和工作场所内;
(二)在工作任务所需场所和环境内;
(三)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工伤患病原因所在地往返途中;
(四)依法参加国家组织的救灾、抢险、救援等任务的人员因任务需要遭受伤害;
(五)与工作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一条 因工致残的劳动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给付伤残津贴。
第十二条 劳动者因工负伤死亡或者在工作过程中突然死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给付死亡补助金,对供养亲属按照国家规定给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第十三条 职工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四条 工伤医疗费用和伤残津贴标准按照国家规定调整。
第四章 工伤认定及赔偿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发生事故或者职业病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地有关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者及其家属进行抚慰和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进行认定。
第十七条 工伤认定书是工伤待遇认可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待遇经认定后和解除劳动合同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给付。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未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属地管理条例或者规章规定的有关责任,不免除其在工伤保险制度实行过程中承担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县级人民政府,包括设有县级地区的市和没有设县级地区的地级市。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的解释和修订由国务院人民政府或者中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基金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二百一十八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