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苏宁家电发律师函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由个人信息处理者发起的个人信息查询和公示应当明确查询公示目的,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对于下文所提到的苏宁家电发律师函,可以判断其目的是为了在竞争中获取优势,而在此过程中涉及到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查询和使用。然而,个人信息处理者未经消费者充分知情同意并且根据法定程序进行的查询和公示行为,就可能已经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权。
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侵犯个人信息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下,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法律框架也在逐步构建,如侵犯个人信息将会面临巨额的赔偿责任,甚至还可能涉及到刑事责任。
在此背景下,苏宁家电所涉及的律师函是否侵犯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权,应该引起社会各方面的高度重视。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同时,法律应更加明确地规定数据主体对于个人信息查询和公示的知情同意权,并建立相应的违法惩罚机制,促进消费者信息安全和经营者公平竞争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