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中有关“暂计算至”措辞是否包含未提出请求的剩余利息及剩余罚息。
在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某省分公司与东某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审法院仅支持了长城公司的诉请数额,并认为东某公司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而长城公司未提出请求的剩余利息一千二百七十四万三千二百点一三元及剩余罚息一百零六万四千五百五十五点五六元,视为长城公司对其民事权利的放弃。
民事权利的放弃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权利放弃。法律效力漠视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及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不宜在法律无特别规定或者当事人无明确约定的情形下推定当事人对权利作出放弃。
本案中,长城公司主张的利息和罚息数量确实少于一审法院所认定的数额。但其诉讼请求中有关欠付利息一百零九万五千零四十四点三一元,暂计算至二零一六年十一月二日的措辞仅表明其自身对利息的认识,并不表明其就剩余部分的处分作出了明确的意思表示,更不宜认定为对该剩余部分的放弃。
一审法院在长城公司未作出明确放弃合同权利的情形下,径行认定长城公司对未在本案中主张的剩余利息和罚息视为放弃持有不妥,法院会予以纠正。就长城公司未在本案中主张的剩余利息和罚息,其可另寻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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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诉讼请求中是否包含未提出请求的剩余利息及罚息》的解析
根据以上文章内容分析,本案涉及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某省分公司与东某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在一审阶段,法院仅支持长城公司的部分诉请,并认为东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数额。然而,长城公司为该案未提出请求的剩余利息及罚息被视为对民事权利的放弃。
在确定民事权利放弃时,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法律效力漠视的意思表示只在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产生。对于长城公司未主张的剩余利息及罚息,其暂计算至特定日期并不表明明确的放弃意图。
在一审法院未明确认定长城公司对剩余利息及罚息放弃合同权利的情况下,此项认定构成误判,法院将予以纠正。对于长城公司未在本案中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