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支付工程款应先冲抵逾期利息合理吗?这是一个有关于合同履行的问题。在实际生产中,经常存在一些订单或合同因故不能按时履行的情况,需要合同双方进行一定的协商和通盘考虑解决。对于这种情况,很多人都会想到,既然对方违约了,那么按照违约赔偿的规定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也就相应出现了,如违约金、逾期利息等。当然,对于被违约方来说,也希望对方能尽快补偿,以便继续开展业务。在这种想法的驱动下,企业往往会先从工程款中先抵扣逾期利息等反欺诈费用,再将余额支付给对方。但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呢?让我们一起来探讨一下。
首先,要明确的是,工程款只有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时间达成之后才应予支付,合同未规定支付的工程款不得提前支付。同时,逾期利息也仅仅是因违约所发生的一种附加赔偿费用,其本质并不是工程的一部分。因此,从根本上说,工程款和逾期利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应分别对待。
其次,从法律角度出发,企业将工程款中的逾期利息先行抵扣是不合法的。因为这种行为涉嫌违反了《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应当保持诚信,履行自己的义务,(除交易习惯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损失包括因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由直接损失引起的间接损失,但是因违约方没有预见或者不能预见违约后果而导致的间接损失,应当在违约时根据当时已知情况予以赔偿。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赔偿应当包括因违约而产生的利息、逾期费用和处罚性赔款。”的规定。归根结底,企业再怎么借口也无法把逾期利息作为工程款的组成部分,把工程款中的逾期利息看作是应该优先支付的费用。
最后,从商业面考虑,如果企业在支付工程款时,首先扣除逾期利息,再向对方支付余款,这样的行径必然会影响到双方在工程合同明确约定的交货时间上作出的约定。对于出卖方而言,他本来就在某一段时间内需要就某一批商品或提供某项服务,需要支出劳动或财务的开销,不做出对应的赔偿意味着他的正当权益被无理剥夺。对于买方而言,如果工程款中优先支付目的地利息,那么在最初承诺的期限内收到余额的概率就减小。这对于他们交付给客户和运作一些公司流程时都会带来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将工程款中的逾期利息先行抵扣并不合理,既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会对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产生不良影响。只有在合同规定或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企业才能对工程款进行部分抵扣。因此,在企业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保持诚信守信,遵循约定,促进合同的顺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