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判决逾期利息可否另行起诉执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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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判决逾期利息可否另行起诉执行案件

在民事诉讼中,判决生效后,被判赔偿的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判决,逾期不履行的情况下,判决方可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在生效判决逾期后,如何计算拖欠方应支付的利息,以及能否另行起诉执行案件,是一些当事人及执法机构所关注的问题。

一般情况下,生效判决逾期后,拖欠方应按照规定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0条规定,“被执行人对判决、裁定书等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履行的,应当按照逾期时间支付迟延履行金,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百分之二加倍计算”;也就是说,如果被判赔偿的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判决,应按照逾期时间支付迟延履行金,并按照国家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百分之二加倍计算。

而在这之后,如果拖欠方依然不履行判决,判决方是否可以另行起诉执行案件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也就是说,在逾期不履行情况下,判决方可以在两年内再次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执行程序的复杂性及其他原因,判决方往往会考虑是否需要再次起诉执行案件,尤其是在逾期时间较长的情况下。因为在实际操作中,执行程序存在诸多限制,例如一些行政机关可能会执行阻力,律师进行诉讼代理可能需要支付额外费用,部分被执行人涉及外逃等情况,也会影响法院执行判决的效果。因此,判决方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断是否需要再次起诉执行案件。

综上所述,生效判决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已经在法律中规定,逾期不履行的情况下,判决方可以在两年内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判决方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断是否需要再次起诉执行案件。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执行法院应该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确保被判赔偿的当事人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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