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属实的。 因为,根据民法总则第二百八十条规定,消费者的贷款、信用卡等非经营性债务,自最后一笔还款日起两年内未得到债权人的催告或者提供担保,债权人没有以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追偿的,债权人的权利就消灭了。
因此,分期乐公司如果有欠款四年之久的情况,债权人已经失去了追偿权。 除非在这四年之内,分期乐公司曾经向欠款人进行催收,并且告知过欠款人即将进行诉讼。否则,分期乐公司在已经超过追偿期限之后再进行诉讼,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欠款人签订了还款承诺书、还款计划书等形式的债务确认文件,在这些文件中认可了债权人的债务主张,或者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清借款本金和利息,那么债权人在追偿方面会更有利。
因此,如果欠款人没有签署任何此类文件,分期乐公司已经失去了追偿权,无法进行诉讼。 即便已经签署了此类文件,分期乐公司也必须在法定时限内的催收、通知之后才有追偿权利。如果分期乐公司还是在追偿期限之后才进行诉讼,那么它诉讼的结果也是不利的。
综上所述,客户经理所说的分期乐欠款四年将会诉讼的说法是不属实的。分期乐公司如果想要追偿,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催收、通知,并且在期限内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已经超过了追偿期限,分期乐公司已经失去了追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