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门执法检查中的“万能处罚条款”及其应对
在应急管理部门的执法检查中,企业往往难逃其罚。不是因为有明显的安全违规,而是因为那些看似微小却可能引发大问题的隐患。您可能会认为,企业已经做到了制度规程、应急预案的规范齐全,甚至依法依规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但实际上,没有一家企业是完全没有隐患的。
当企业被发现存在隐患时,不仅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连老板和企业本身都可能面临处罚。这是因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中的某些“万能处罚条款”,如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等,它们都与隐患排查治理及其延伸出的未履职有关。
近年来,不少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因此被处罚。处罚的逻辑很简单:存在隐患,隐患排查没有到位,所以没有履行法定责任。例如,在浙江省的一个案例中,某企业的安全员发现了隐患并记录,但之后并未督促整改,导致安全隐患一直存在,最终被罚款1.3万元。
虽然各省、自治区出台了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清单,对于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企业可酌情免予处罚,但仍有一些执法部门严格按照固有模式,对相关企业进行从严从重的处罚。
执法部门对违法企业进行处罚的做法无疑是正确的,这是维护法律严肃性的必要手段。但在涉及经济处罚时,也应结合所发现隐患的潜在事故风险程度进行处罚。比如,在评估事故后果的严重性时,可以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管网内的介质、管网实际安全状况、物体掉落伤人的可能性以及人员暴露在危险环境中的频次等。如果风险较小,可以给企业下达限期整改责任书,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再给予严重的经济处罚。
毕竟,罚款不是目的,也不是财政创收的主要手段,其根本目的还是在于督促企业合规生产,帮助企业提升安全条件。因此,企业应重视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避免触发这些“万能处罚条款”。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有四种情况被处罚的可能性极大:一是发现的隐患符合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二是政府部门提前下发了专项治理通知,但企业自查未发现隐患;三是发现的隐患属于低级、显而易见的安全常识问题,但日常检查未发现;四是在检查过程中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或抵触行为。
为了避免被处罚,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熟悉并遵守对应行业的重大隐患判定标准;二是重视应急管理部门印发的专项治理文件并进行逐项对照自查;三是摒弃过去每月开展一次大检查的思维模式,注重日常班组点检、部门车间兼职安全员每日巡查以及安全管理人员每日巡查工作常态化;四是与地方政府监管部门保持良好的关系并虚心友好地对待检查人员。此外,企业还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全面的检查标准和隐患排查责任制,建立完善的隐患排查体系和标准并及时对隐患问题进行整改。
然而,“万能处罚条款”所带来的问题不仅仅是几个企业被罚款那么简单。最为严重的问题是公权力被滥用,成为某些人手中的敛财手段,甚至影响中小企业的发展。因此,相关职能部门需要从宏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规则上去考虑和解决这一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