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逾期利息按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吗
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合同的签署不仅仅是简单的双方约定,而是双方基于自身利益的合理权益的认可和确立。在合同约定中,涉及到违约情况的条款,往往会规定违约方需要承担逾期利息的责任。而在合同约定中,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也是一个需要被认真对待的问题。
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通常情况下是按照合同本身约定的方式来计算。但是,如果合同没有做出具体规定,那么涉及到逾期利息的约定,需要参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那么问题来了,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是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常规做法,还是可以按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来计算呢?
在我国的《民法典》中,对于违约方需要承担的逾期利息是有相关规定的。其中第1127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利率,违约金的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可见,在合同约定中未做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并以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为标准计算是合理的。
不过,如果合同中明确规定了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那么必须按照约定执行。如果在没有限定利率时,合同一方选择活期存款利率作为逾期利率计算标准,那么这种做法是否可取呢?
可以肯定的是,活期存款利率是该银行向其他客户提供的基准贷款利率,而不是违约方的逾期利率。同时,活期存款又是一种极低风险的银行产品,与逾期情况所面临的风险和成本并不一致。因此,以活期存款利率作为逾期利率计算标准,很可能无法满足逾期情况下违约方承担应有的责任。
因此,在处理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问题时,应当先参考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出逾期利率的计算标准。如果合同中对逾期利率做出了约定,也应该知晓并遵守。尤其需要注意的是,选择以银行活期存款利率为逾期利率计算标准是不合适的,可能会给违约方不必要的避罚机会,给合法权益的维护带来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