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还款期限的逾期利息的起算点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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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17年1月1日民法典的施行,未约定还款期限的逾期利息的起算点的规定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本文将深入剖析未约定还款期限的逾期利息的起算点的相关规定,为读者提供相关法律知识和启示。

一、未约定还款期限的逾期利息的起算点在旧民法典中的规定

在旧民法典中,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逾期利息的起算点,主要由第229条和第230条所规定。即法律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未按期履行时,从到期之日起计算利息;法律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人在借款后十日内履行的,不计算利息;逾期未履行的,自借款人第一次催告之日起计算利息。

旧民法典规定了未约定还款期限的逾期利息的起算点,但相关内容仍表述较为简单。由此,新民法典的规定成为了理解相关法律意义的重要突破口。

二、未约定还款期限的逾期利息的起算点在新民法典中的规定

新民法典第194条对于未约定还款期限的逾期利息的起算点作了更精细的描述。具体规定如下: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利息的,逾期未归还的,自应当归还之日起计算利息;

法律未规定利息,当事人未约定利息或者约定的利息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按照现行利率计算逾期利息。逾期利息的起算点为法定利率规定的起算日。

上述规定中,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应当按照现行利率计算逾期利息”和“逾期利息的起算点为法定利率规定的起算日”。

众所周知,利率的制定和调整具有较高的政治敏感度和专业性。因此,法律明确规定以现行利率计算逾期利息,能够有效保障利率制度的独立性和科学性;而逾期利息的起算点为法定利率规定的起算日,则能够确保利率计算的一致性和规范性,避免利率的异常飞涨和滥用等不良现象。

三、未约定还款期限的逾期利息的起算点的相关争议

在实际应用中,未约定还款期限的逾期利息的起算点是否按照新民法典的规定来计算也面临着不少争议。

其中一种较为普遍的争议是,当事人虽然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利息,但是在实际还款过程中按照其他标准计算了利息,此时未约定还款期限的逾期利息的起算点是否能够按照新民法典的规定来计算。

对于这种争议,笔者认为,如果在还款过程中,借款人已经按照其他标准计算了利息,则这种利息的计算方式已经被确立,并且同时也暗示着该利息是双方有效的约定,因此在逾期未归还时,应当按照现行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另外,对于利率的起算日问题,也有不少争议。新民法典规定逾期利息的起算点为法定利率规定的起算日,但是法定利率的规定时间并不一定与合同中约定的计算时间相符,这就给还款时计算利息带来了困难和不便。

因此,在未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我们建议当事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计息起算日和利率,从而避免利率计算上的争议和重复费用。

四、结论

随着新民法典的实施,《未约定还款期限的逾期利息的起算点》这一问题得到了明确的规定,这也保障了还款利率制度的稳健性,并提高了还款计算的精度。在实际应用中,我们应当充分理解新法律的规范,避免由于法律规定上的不明确导致的利率计算纷争。同时,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计息起算日和利率,从而减少利率计算上的争议和重复费用,进一步提高金融借贷业务的效率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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