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被广泛实施,成为打击不良信用行为的有力手段。其中,征信逾期是一种常见的不良信用行为,那么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否包括征信逾期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和实践操作角度两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确实包括征信逾期。具体来说,2018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征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包括:违反信用信息服务机构监管规定、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采集、处理、提供等。这就意味着,征信机构在履行其监管职责时,必须遵循相关法规,否则就存在失信行为,将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受到相应的惩戒措施。除此之外,信用评级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在征信领域内的不良行为也将受到同等惩戒。
其次,从实践操作角度来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确实包括征信逾期。自2018年起,我国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正式实施,被列入黑名单的对象将受到多重惩戒措施,例如禁止乘坐飞机、高铁、限制购买房屋、限制参与招投标等。而失信联合惩戒实践中,征信逾期行为被认为是一种严重失信行为,将被列入黑名单,并受到相应的惩戒措施。在个人征信方面,如果存在逾期记录,将对个人信用评级产生重大影响,影响到有关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公司等在信用评级时的判断。
总之,从法律和实践角度来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确实包括征信逾期。征信逾期行为不仅会对自身信用评级产生负面影响,还将受到法律和实践的严格惩戒。因此,我们应该养成良好的信用意识,遵守信用监管规定,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同时,也应该加强对个人信用信息的监管,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断提升我国信用监管标准,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