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判决书
原告: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xxx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x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被告xxx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一案。经审理查明如下:
一、原告和被告双方均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按时支付工程款。
二、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已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被告应按时支付工程款。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款,导致原告资金受限,严重影响了项目的正常进行。
三、经过多次催促和威胁,被告仍未履行支付义务,因此,原告不得不将此事诉诸法律。经过本院审理,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负担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解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人民币xxxx元及逾期利息人民币xxxx元。
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院审判长xx签名。
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七十二条:债务人违约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后,对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债务人未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可以请求债务人支付逾期履行债务所应支付的利息。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不能举证或者未能举证足以推翻对方的证据,承担不利后果。
以上法律条款均适用于本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