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贷款市场中,借款人逾期是一个常见的问题,而对于担保失信人,其意义也非常重要。那么,当借款人逾期19次未结清时,担保失信人是否能被要求承担责任呢?
首先,需要明确担保失信人的定义。担保是指一种保证形式,担保人在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时为其提供担保,保证借款人能够偿还所借款项。而担保失信人则是指在担保逾期未能履行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当借款人逾期未还时,担保人有义务代替借款人进行还款,而如果担保人也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则被视为担保失信人。
在借款人逾期19次未结清的情况下,需要分析借款合同中是否存在担保约定。如果合同中存在担保责任,那么担保人是有法律责任承担担保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担保人应当履行担保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但是,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担保约定,那么担保失信人是不应该被要求承担责任的。此时,借款人应该自行承担债务还款的责任。
此外,在借款人无力还款的情况下,担保人也可以与借款人就债务解除进行协商并达成妥协。比如,可以调整还款计划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完成还款。这对于担保人来说也是双赢的选择,既可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也可以给借款人提供协助和帮助。
综上所述,当借款人逾期19次未结清时,担保失信人是否能被要求承担责任要根据借款合同中的具体约定来确定。如果借款合同中存在担保责任,则担保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没有约定担保责任,则不应该要求担保失信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