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逾期就是失信人员吗

日期: 栏目:逾期资讯 浏览:32

随着我国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人们对失信人员的惩罚力度也越来越大。近年来,不少人在借款、租房、买车等方面逾期未还,被列入黑名单,被称为失信人员。但是,只要逾期就是失信人员吗?其实,这种做法是否正确还有待商榷。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失信人员的定义。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八条规定,失信人员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恶意违背合同、欺诈、挪用资金、侵占财物等行为,或者有违规行为,被法院、公安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认定为失信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由此可见,仅仅是逾期未还并不能被称为失信行为。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逾期未还的情况。在借贷等合同中,确定了还款时间和还款方式,借款人应该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将会被视为逾期。逾期未还的情况下,借款人应该尽快与债权人协商解决问题。只有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也不与债权人协商解决问题时,才能被认定为失信人员。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对于逾期未还者和失信人员的惩罚过于严厉,也存在一定的缺陷。首先,有些借款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还款,但是并没有恶意行为,只是暂时出现了经济困难。如果一旦逾期就被列入失信名单,对于日后的信用借贷、租房等活动都会影响,而这种影响可能是不必要的。其次,对于那些恶意逃债、违背合同等行为的人才真正应该列入失信名单,否则,让一些人利用漏洞在借而不还的行为更加嚣张。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信用体系,针对失信人员和逾期未还者分类处理。对于恶意逃债、违反规定和协议的人,应该强制列入失信名单,严惩不贷;而对于一些逾期未还的人,应该照顾其个人实际情况,通过人性化的措施帮助其解决问题。

总之,只要逾期就是失信人员的做法是不妥当的。在建立信用体系的过程中,应该注重细节,尊重合法权利,并建立一套有效的惩罚机制。同时,应该加强借贷合同的制定和完善,使得双方信息沟通畅通、履约意识强化,最终达到共赢的目的。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