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判决书
原告:XX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YY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院裁定书号:XXXXX
案由:合同纠纷
本案的原告XX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YY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为一年,租金总额为XXXX元。然而,在租赁期届满后,被告仍未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原告经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及逾期付款利息等全部款项。
法院进行了审理并查明事实:原告XX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YY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确实签订了建筑设备租赁合同,而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双方在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逾期付款时的利息计算方式。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价款;没有约定期限的,应当在收到货物或者完成服务后立即支付。逾期未支付价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应当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原告应当依据自己的经营效益和市场情况,在逾期付款的情况下向被告收取适当的逾期付款利息。
经审理查明,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双方在合同中并未规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本院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判决被告应当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共计XXXX元。
综上,本院根据法律规定,判令被告YY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租金XXXX元及逾期付款利息XXXX元,共计XXXX元。同时,被告YY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应当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裁判员:XXX
书记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