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还款期限约定逾期利息诉讼时效判决书
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和还款期限。然而,到了还款日,B公司没有按时还款。A公司多次催促,但B公司仍未还清借款。
根据合同约定,逾期的借款应缴纳逾期利息。A公司要求B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但B公司不接受。因此,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B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等一系列费用。
在法庭上,B公司辩称,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存在争议,因此不愿支付逾期利息。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B公司应按合同规定缴纳逾期利息。同时,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等费用。
然而,B公司并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判决书所要求的支付义务。因此,A公司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B公司履行判决书所要求的义务。
这次,B公司辩称,法律规定逾期利息的诉讼时效为三年,由于第一次诉讼是在借款合同规定的逾期利息计算期限内提起的,所以诉讼时效应当从第一次诉讼起算。现在,第一次诉讼已经超过三年,因此A公司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逾期利息的计算期限与诉讼时效并不一致,两者具有独立性。即便第一次诉讼在逾期利息计算期限内提起,但逾期利息的计算期限已经届满,因此逾期利息的诉讼时效已经失效。因此,针对本次诉讼,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应该从判决书确定的支付义务的时间开始计算。
据此,法院判决B公司履行判决书所要求的义务,并支付相应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等费用。
本案的审理结果提醒我们,在签订借款合同时,要准确约定还款期限和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对于贷款过程中出现的争议,要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在诉讼过程中,要注意认真核实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避免因违反法定时效而导致无法追讨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