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司法解释解读视频
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逾期支付利息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规定,逾期支付货款的,应当按照借贷利率加收逾期利息。同时,如果当事人就逾期支付货款与货物有出租、租赁、销售、加工等经济行为的,逾期利息的计算不以当事人能够取得的利率为上限。对此,司法解释还特别提到,如果所逾期天数不足一个月的,逾期利息的计算可根据逾期天数及利率进行相应的调整。
这项司法解释的发布,旨在保护供应商和购货方的合法权益。对于以往货物交易中存在的逾期付款问题,很多供应商无法得到应得的利息赔偿,给企业的经济运营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而此次司法解释,则是明确了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与计算方法,保障了供应商的权益。
对于购货方而言,这也应当是一个警示。在日常的供应商交易中,如果长期拖欠款项,可能会面临高额的逾期利息赔偿。因此,在货款支付方面,应当注重时效性,以避免逾期付款所带来的风险。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并不包括罚息。也就是说,在合同中约定的罚息,不属于逾期利息的计算范围内。因此,在日常的交易合同中,企业还需在罚息的约定上进行更为严谨的规定与管理。
总体来说,此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为货物交易中的逾期付款问题带来了更为严谨的规定,为供应商和购货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多的保障。对于企业而言,需要在日常的经营操作中,更加注重货款支付的时效性,以避免逾期付款所带来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