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传票应当发到贷款逾期人的户籍所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传票应当发到被告的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对于贷款逾期人来说,户籍所在地就是其法定住所地。因此,法院传票应当发到贷款逾期人的户籍所在地。
如果贷款逾期人的住所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怎么办?
如果贷款逾期人的住所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那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逾期人只是暂住在非户籍所在地,而且还有与户籍所在地联系的情况,比如亲戚朋友、工作、社保等,那么依然可以将法院传票发到其户籍所在地。如果贷款逾期人已经长期居住在非户籍所在地,且已经与户籍所在地失去了联系,那么需要在非户籍所在地的法院发出传票。
贷款逾期人的工作单位是否可以作为传票发放的地址?
贷款逾期人的工作单位不应当作为传票发放的地址。工作单位只是逾期人的就业场所,不属于法定住所地,不能作为传票发放的地址。如果需要发放传票,还是需要确定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实际居住地。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贷款逾期人有义务按时偿还贷款。如果贷款人遇到困难导致无法按时还款,应该及时与银行联系,协商处理。如果贷款逾期时间过长,银行有权利要求法院介入,如发放传票等。在法院传票发放方面,银行须确保传票发放的地址合法、正确,遵守法律规定。否则,将会影响案件的审理,甚至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和逾期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