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回答>:农村信用社三年循环贷逾期还不上不是一个正确的行为选择。
中国是法治社会,任何借贷都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利息和本金。”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都没有过错或者过错在等级上相当时,因不能履行合同引起的损害,由双方承担相应的风险。”由此可以推断,借款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还款,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关的责任和风险。
此外,在金融领域,信用、信誉是非常重要的资产。一个良好的信用记录,不仅可以为个人和企业带来更多的机会和资源,也可以为金融机构带来更多的利润。而如果一位借款人三年循环贷款逾期仍未还,其信用记录必定会受到极大的影响,对其日后的发展和生活带来诸多难题。
作为广大农村信用社的客户,我们应该时刻牢记信用的重要性,按时还款,并与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尽管农村信用社对借款人违约行为可能采取的处置方式不太清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借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借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履行。借款人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救济措施:(一)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二)利用抵销权、留置权等法律措施;(三)要求借款人赔偿损失;(四)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五)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农村信用社有权要求借款人立即履行借款合同,采取相应的救济措施,包括要求借款人支付违约金、赔偿债权人损失,甚至解除合同。这些措施的采用,不仅可以强制借款人履行合同,也可以维护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可以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农村信用社三年循环贷款逾期不还是非常不明智的行为。我们应该时刻铭记“守信用、重承诺”的信念,积极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共同推动我国乡村经济的发展。